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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因法院错判起诉司法机关 索赔500万

2013年01月11日 10:43
来源:华商网 作者: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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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宝鸡一工程师因法院错判起诉司法机关 索赔500万

11月有没有31日?当然没有!可法院采信的证据中“质检报告”落款却为“11月31日”。5年中,买卖合同纠纷的官司中,宝鸡一工程师的资产被冻结,开办的民营企业也被查封;5年后终于改判,但企业已经垮了。

“司法机关错判和维错达5年之久,给我造成了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日前,这位工程师写了一份求偿申请书,要求司法部门对他做出赔偿。

证据:

质检日期为11月31日

吴二宝是宝鸡一位工程师,2001年他的多年研究成果“免烧墙体砌块”等五种配套技术设备先后研制成功,先后获国家专利,他创办了“宝鸡市三高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高公司)。

吴二宝的三高公司与宝鸡市鸿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鸿盛达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鸿盛达公司以提供的砖机质量出现严重问题,致使企业停产为由将三高公司告上法庭。2005年,鸿盛达公司委托宝鸡市质检所对砖机做了质量检测,检测结果为产品质量不合格。而这份质检报告的落款为“11月31日”。

2006年3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提到:依据11月31日宝质检所检验报告、《合同法》相关规定,三高公司向原告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等。

吴二宝认为法院采用了11月31日的证据不具说服力,提起上诉。2006年6月,宝鸡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吴二宝向宝鸡市中院提请再审,而法院以“本院认为11月31日宝质检所进行的砖机质量检测为不合格……”等为由,驳回其再审申请。

重审:

日期改为了11月30日

事情出现了转机。2008年12月,宝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对检验报告重新作了说明,提到:“该报告检验性质为‘委托检验’,不具有仲裁性质,仅对委托方负责;进行质量仲裁或者质量鉴定应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2010年1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认为,“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同年11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终审民事判决和渭滨区人民法院的初审民事判决,把该案件发回宝鸡市渭滨区法院重审。

2011年,案子重审。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以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为由驳回鸿盛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对吴二宝的三高公司进行了执行回转。记者注意到,判决书的陈述中关于质检报告的日期改为了“11月30日”。

中院:

注重内容忽视了日期

从2006年1月上庭到2011年11月完成执行回转,案子虽尘埃落定,吴二宝却没有愉悦。他说,“我的企业、多项专利被封杀,2011年初才将错案扭转,而我的企业已被封垮了。”老人心痛地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崔彬表示:“我们的判决是不会有错的,之所以让这个案子再审是因为出现了新的证据,有再审的必要,我们使用了院长再审程序,至于裁定书中的‘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只是个表述问题。”

关于吴二宝反映的宝鸡市中院依然用了11月31日证据的事情,崔彬说:“当时原告举证时质检报告下面日期是11月31日,办案人员在了解案情中有时难免有点机械化,其实可以让对方再出具一份正常日期的质检报告的,日常了解案情中更注重证据的内容,而导致11月31日出现。”

记者了解到,目前吴二宝已预备将求偿申请书递交给省高院。吴二宝的索赔金额合计近500万元。

 
[责任编辑:潘高峰] 标签:宝鸡市 吴二宝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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