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拟出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6种情形可征收
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我省有望出台统一的实施办法。目前,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公众意见。
参与该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的省住建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介绍,此前,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我省没有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件,各地按照各自地方政府文件或规章实施,存在征收补偿标准不一、拆迁机构不统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不统一等现象。如果我省出台统一实施方法,将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6种情形可以征收房屋
今后,房屋征收有望告别地方政府“自由裁量”。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房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6种情形之一,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这些情形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过半数被征收人不赞成须听证
征收意见稿提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作为征收人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需报征收人同意。
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安置房屋的基本情况,搬迁过渡方式、期限及补助费标准等内容均应写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人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如果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并确定方案。
资金不到位不得征收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求意见稿提出,征收补偿资金不到位或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均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将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能新改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违反规定实施的,将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注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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