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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拟出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6种情形可征收

2013年07月06日 11:09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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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不能低于市场价格

房屋搬迁后,补偿金在同地段买房远远不够,这种现象有望改变。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若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优先予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

不得断水断电迫使搬迁

业主不搬迁,停水、停电、断气?这种野蛮的方式有望被叫停。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刘文婷] 标签:湖北拟出台房屋 补偿办法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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