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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精神病诊断证明”抢劫 荆州男子仍须负刑责

2013年09月08日 09:58
来源:荆楚网-湖北日报 作者:京公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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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持“精神病诊断证明”抢劫 男子仍须负刑责

持刀抢劫被抓后,男子自称是精神病患者,要求警方放人。日前,荆门市京山县公安局宣布,经司法鉴定,持有“精神病诊断证明”的男子朱某实施犯罪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遂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   

7月11日凌晨,京山县坪坝镇东岳村23岁的女青年李某在ATM机上取款,被人从背后用胳膊锁喉摔倒在地,抢走钱包、手机等物价值2000余元。案发后,民警抓获抢劫犯罪嫌疑人朱某。   

朱某被抓后,向警方称他是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诊断证明书,要求放了他。 

经查,现年41岁的朱某有精神病史。1991年他因骑车摔伤,后渐渐出现精神异常。朱某曾被当地政府强制医疗。   

为弄清朱某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京山警方请武汉市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专家为其作司法鉴定。参与鉴定的专家、教授经诊断确认朱某有现实作案动机,辨认及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经查,朱某作案前两年,一直在家做农活,闲时去附近的砖厂打工。生活能自理,社会功能尚好,

专家认为朱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   

京山县公安局法制工作的相关负责人说,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朱某显然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舒鸿吉] 标签:精神病 男子 抢劫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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