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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白头盔”不是捡钱 而是涉嫌非法侵占

2013年10月13日 08:47
来源:长江网-武汉晚报 作者:谭德磊 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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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来到马口镇走访了摩的司机王某口中的“家乡”。就摩的司机拿10万赏金一事采访了镇政府领导及镇上乡亲。图为马口镇派出所刘所长在阅读本报报道。

原标题:

10万元赏金为何不该拿?法学专家细说端详

“白头盔”不是捡钱涉嫌非法侵占

戴白头盔的摩的司机王某的行为为什么会涉嫌非法侵占?究竟是什么样的系列行为导致了这样的法律后果?

昨天,记者采访了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道筠。他表示,摩的本身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如果载客,就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不能成其为一个合法的营运主体。尽管载客行为非法,但仍然构成事实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承运行为。如果乘客在乘坐摩的期间,摩的司机对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利益造成了损害,还是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刘道筠副教授对王某的整个涉嫌非法侵占系列行为,进行了逐一分析和解答。

行为:开车前帮乘客将钱袋挂上钩子

关键动作:挂

分析:这一行为(挂)就表示承运行为开始发生,摩的司机王某开始为乘客提供服务,乘客与王某也就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行为是受民法等法律的约束和保护的。

行为:下车时未提醒乘客取钱袋

关键动作:未提醒

分析:王某边收车费,边与乘客曾师傅聊天,但并未提醒曾师傅取回挂在车前挂钩上的钱袋。这个行为(未提醒)既可能是因为王某疏忽大意,也可能是王某故意为之。因为,行为就在一念之间,也许乘客提醒,或者提出要求,王某当时就把钱袋给取下来了;也许王某自己突然记起来,他也有可能当场将钱袋递还给乘客。

从其主观心态上来看,旁观者很难界定。唯一可能的情况是,只能在王某已构成侵占罪时,此行为(未提醒)才可作为司法机构进行调查和裁量的依据之一。

行为:出小区发现袋中的钱,没做声就离开

关键动作:没做声

分析:王某将电动车开出小区10多米远后,用手扒开钱袋上面的报纸,发现都是钞票,一沓沓地竖放着,他心里一震,犹豫一下,没有做声就开车走了。此行为(没做声离开)从性质上讲,不是捡钱,在所有者未将其财物移交给承运人的前提下,则涉嫌非法侵占。

行为:得知失主正在寻款,怕被发现更换头盔和外壳;每天看报关心事态进展,知道失主女儿发传单寻找;将钱袋藏在出租房内,知道失主的家庭住址,长达5天未及时归还。

关键动作:换头盔,藏钱袋

分析:王某载着乘客落下的钱袋,离开小区,这一系列行为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这当中,王某主观心态上有非法侵占的意图,在行为(换头盔,藏钱袋)上也有表现。 从法律上来讲,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侵占。失主丢失巨款的这5天来,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不归还财物的行为客观存在,其非法侵占的程度也在逐渐增强,造成的法律后果也相应增强。

行为:主动联系媒体,向失主归还巨款

关键动作:还

分析:王某通过媒体的公开报道,了解到失主悬赏的态度后,综合考虑违法的风险和成本,觉得此行为(还钱),依然能从中获得利益。最终主动联系媒体,在媒体及警方的见证下,将40万巨款如数归还。既减少了失主的损失,一定程度上也消除了不利影响,没有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法减轻、甚至免除。

行为:失主履约,王某得到10万元赏金

关键动作:得

分析:失主发出悬赏,在合同法上形成要约,面对的是全社会不特定的所有人。王某看到悬赏后,主动还钱,履行要约,并如约获得10万元赏金。从这个过程来看,王某的行为(得赏金)在民法上既是合理的,也是可以接受的,应受到民法保护。

但是,在王某的整个系列行为当中,其行为涉及刑事、民事等多重法律关系。从法理学上来讲,民事法律关系要受到刑法、行政法的规制,基于这样一个前提,综合考量多重法律关系,这笔赏金不能领,王某应该归还给失主。

 
[责任编辑:冯晶晶] 标签:赏金 头盔 不是捡钱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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