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侵权人与原告法庭达成合作 43万元产品抵赔偿
原标题:侵权人变合作方 43万元产品抵赔偿
一个是专利侵权方,一个是被侵权方,原本看上去关系“剑拔弩张”的对立方,经武汉中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合作生产协议,一场侵权官司最终以“双赢”局面收场。
2008年,浙江人吴茂盛申请了“动感式和平走式行走的童车”发明专利。2010年9月15日,该专利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0810062430.0,目前仍在有效期内。
今年4月,吴茂盛在武汉某童车市场发现一款推车涉嫌侵犯了这项专利,遂将制造该推车的河北某车业有限公司及经销商尹某一并告上法庭。
该案在武汉市中院开庭审理,吴茂盛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两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共50万元,以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3万元费用。
庭审过程中,河北某车业公司承认侵权行为,表示将尊重吴茂盛的知识产权,同意支付50万元赔偿,并承诺不自行制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此外,该公司还透露了与吴茂盛的合作意向。
今年10月,在法官的积极协调下,双方不仅达成调解协议,还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委托生产协议》。双方约定,车业公司制造的涉案车辆,由吴按120元/辆的单价收购,收购数量平均每月不少于2000辆;在接受吴茂盛委托之外,车业公司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制造涉案专利产品,也不得自行销售涉案专利产品。车业公司向吴一次性支付7万元,余下43万元赔偿款从双方达成的委托生产协议的约定货款中抵扣。吴放弃追究两被告的法律责任并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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