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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住院未请假被公司开除 法院:公司应双倍付赔偿金

2013年10月17日 09:19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沈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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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住院未请假被公司“开除”

法院:职工工作10年以上有6个月医疗期,公司应双倍支付赔偿金

环卫工患病住院未请假,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导致其住院不能享受医保。法院判决,员工工作满10年有6个月的医疗期,公司解除合同属违法,应双倍支付赔偿金,并承担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

2000年1月,刘女士入职洪山区城管局当上了环卫工。2010年8月,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她被转至湖北某环境绿化工程公司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

2010年8月1日,公司与刘女士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次年续签,期限至今年7月1日。去年10月,刘女士因病请假休息。今年1月4日,病情加重,她住院治疗,直至今年3月7日病情好转而出院回家。去年12月底,公司在未告知刘女士的情况下,停缴了刘女士的社保。社保停缴,导致刘女士住院治疗期间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今年1月8日,公司以刘女士未办理请假手续连续旷工6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刘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今年3月29日,刘女士向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定,公司支付刘女士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44800元及医疗保险损失11011.96元。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从洪山城管局被转至公司,城管局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刘女士的工龄应连续计算,为13年。去年10月,刘女士病休,按相关规定,工作年限10年以上,依法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违法的。法院遂作出判决,公司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1600元(月薪1600元×13个月×2倍=41600元),并赔偿刘女士医疗费损失一万余元。

 
[责任编辑:余婷] 标签:公司 法院 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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