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骑摩托车被撞骨折 乘救护车又遇车祸致死
原标题:祸不单行,伤者乘救护车又遇车祸 两次事故谁该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吴先生骑摩托车与装载机相撞骨折,转院途中救护车又遇连环交通事故,吴先生再次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谁该为吴先生之死负责?27日,西陵区法院作出判决,第二次交通事故是造成吴先生死亡的直接原因,应由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27日8时许,吴先生驾摩托车路过兴山县峡口港公司码头时,与该公司装载机相撞。吴先生左腿受伤,被送至峡口中心卫生院门诊救治。 紧急包扎处理后,由昭君镇卫生院救护车转院至宜昌。11时22分,救护车行至发展大道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车辆侧滑过程中又与一辆摩托车相撞,事故导致吴先生再次受伤。吴先生随即被送往城区某医院抢救,后于2月4日去世。
3月14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小轿车驾驶员杜某与救护车驾驶员向某分别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由于第二次事故肇事方认为应由两次交通事故主体一起赔偿,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致吴先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颈髓损伤中枢性呼吸衰竭,与第二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碰撞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应由第二次交通事故的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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