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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少年安装电梯时受伤 电梯公司和包工头都拒赔

2013年12月10日 08:08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李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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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童工受工伤公司与包工头都拒赔

15岁少年安装电梯时意外受伤而毁容,电梯公司却和包工头因“谁雇用了童工”踢皮球,相互推卸责任拒不赔偿。近日,这起历经3次诉讼、历时两年的劳动纠纷审结,少年领到了24万元赔偿。

少年受工伤无人担责

2011年3月,15岁少年严某来汉为某电梯公司在东西湖一建筑工地安装电梯。当年5月10日下午,电梯轿厢突然坠下,顶部的工具砸中正在厢内作业的严某,当场削掉了他的鼻子和10多颗牙齿。

严某经医院急救并先后做了整容和修复性治疗后,仍被鉴定为4级伤残,却没人承担赔偿责任。

严母李女士找到东西湖区人社局,该局认定电梯公司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并作出1.5万元处罚决定。但该公司称,严是包工头龚某请来的,公司不知情,和公司并无劳动关系,因此认定使用童工是龚某的个人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龚某则表示,严某来打工他向公司请示了,公司为其办理了上岗证等。

维权三年终获赔24万

眼看赔偿仍无着落,李女士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去年3月,仲裁委裁决电梯公司赔偿33万余元。但电梯公司不服,将龚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龚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几经曲折,先后历经一审、二审,今年4月被武汉中院发回东西湖法院重审。雇用严某的究竟是电梯公司还是安装承包商龚某?此案的争议焦点始终围绕在“谁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上。

电梯公司承认在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但雇请严某的龚某和将15岁的孩子送到工地工作的李女士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然而法院否定了该公司这个说法。

法官介绍,龚某作为第三人,实际也是受雇于电梯公司的,他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因此作为用工主体,电梯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电梯公司同意承担严某的经济损失。

近日,法院再次组织电梯公司与李女士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除先期支付的9万元治疗费用,电梯公司一次性支付严某24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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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随夫到工地做工受伤

总承包商被认定为用工方

本报讯(记者沈右荣)工程分包后又转包,严某丈夫又分包一个小项目。严某随丈夫到工地做工受伤,索赔时遇到的争议是,严某与总承包商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吗?

2011年9月,罗田某公司将罗田人民医院住院楼工程,以劳务作业分包方式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张某、李某。张某、李某又将泥工部分分包给李某某。严某的丈夫彭某又在李某某处分包泥工中的“砌砖”项目,严某跟随丈夫在工地做工。

去年3月2日,严某在工作中受伤,因与用工方起争议,遂向罗田县法院起诉。法院近日判决,总承包商罗田某公司是严某法律上的用工主体,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刘慧] 标签:电梯公司 少年 包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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