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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推行法院量刑规范化 化解“同案不同判”

2014年01月03日 07:16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李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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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根据规范化量刑“公式”,程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通讯员李金星摄

我省推行法院量刑规范化,化解“同案不同判”

规范化“公式”量刑三步骤:

1 根据起点刑确定量刑起点

2 根据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根据具体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出结果

我国的法律对量刑的规定弹性较大,容易造成对同一罪名、情节相当的嫌犯量刑差别较大。1月1日起,经湖北省高院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在全省法院实施,如何量刑有了一套公式。昨日是今年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武汉市15个区法院集中进行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件公开开庭,全市法院量刑规范化工作全面启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昨日上午9时,36岁的“摩的”司机程某被控故意伤害罪在江汉区法院12号法庭受审。除当事人家属外,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及案外检察员等到场旁听。

经查,去年8月4日晚6时许,程某在江汉区中山大道自新巷路口,因拉客问题与同行吴哲(化名)发生纠纷。程某用拳头将吴哲打伤,致其鼻梁骨折,后经鉴定为轻伤。同月19日,程某向警方自首,并与吴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7000元,取得对方谅解。通过近一个小时的审理,审判长当庭宣判判决结果,程某被判拘役一个月。

庭审过程中,记者发现与以往庭审程序相比,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均被“一分为二”。公诉机关在宣读起诉书后,分别就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陈述了公诉意见,程某及其辩护律师也分别就定罪和量刑进行了答辩。在举证阶段,控辩双方各提交了两套证据,分别为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

而在量刑程序阶段,公诉人、程某及其辩护律师就量刑问题分别发表量刑意见。审判长在作出判决后,告知了被告人程某的法律权利,并明确表示,量刑说理将在刑事裁判文书中作出说明。

案例

规范化的刑期是怎么算的?

审判长周敏介绍,经审理程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量刑标准即起点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在过去,这样一个法定幅度相当大,量刑结果就基本靠法官的个人经验和修养,因此容易造成偏差。”

周敏说,不同于以往审判中普遍采用的“经验量刑法”或“综合估量法”,量刑规范化后,量刑情节有了一个量化分析过程,相当于有了一个统一方法和步骤的“公式”。庭审中,犯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调查和举证分开进行,这样就可以达到一定的均衡性和标准性。

根据“公式”,量刑结果分三步形成:先根据起点刑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具体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出结果。本案中,程某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无其他增加刑罚量的情节,因此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先后被确定为六个月拘役。而根据可减基准刑的比例,程某有自首、民间矛盾引发纠纷、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取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按照从轻比例,计算的刑期为6个月*(1-30%-10%-40%)=1.2个月,因此宣告刑罚为拘役一个月。

效果

量刑规范化化解“同案不同判”

江汉区法院副院长王道伟介绍,量刑规范化工作是最高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早在2008年,该院就被最高院确定为全国8个基层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之一,总体效果良好。

2009 年6月,武汉中院和武昌区法院被省高院确定为湖北省试点单位。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市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一审案件共计27190件35617 人。调查数据显示,量刑规范化的试行让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度增加,被告人上诉率明显降低,服判息诉率有明显提高,由2010年的91.2%逐年递增至2013年的93.7%。

“同样的犯罪,类似的情节,不同法官判处不同结果。但是量刑规范化后,这种差异化出现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江汉区政协委员、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万萍说。

 
[责任编辑:刘文婷] 标签:程某 根据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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