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买一”未“得二”状告开发商被判败诉
原标题:购房者买一未得二 状告开发商反败诉
复式空间、买一得二、超值实用……这些诱人的字眼遍布于地产营销的广告中。市民买了房产,一旦广告语中的说法不能实现,开发商要赔吗?法官说,不一定,要看购房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购房后发现“买一得二”不能实现
去年秋,武汉某房产公司广告宣传位于江汉区的一处商品房。宣传资料中有“5.55米复式空间、买一得二、费用减半”等内容,资料的左边附有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还注明形象广告仅供宣传咨询,本宣传广告为要约邀请,具体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为准。
尹某等三人被广告吸引,今年3月购买了该项目的一套房,面积59.12平米,总价1005868元。今年暑期,尹某等人准备装修时发现,所购房屋无法获得买一平方米得两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买一得二”无法实现。认为开发商所做的售房广告内容应作为购房合同内容,开发商违约,尹某等人起诉至江汉区法院要求索赔。
开发商称,宣传单中的“5.5米复式层高属实,宣传内容不是要约”,拒绝赔偿。
法院根据合同判购房者败诉
办案法官查看购房合同及附件发现,合同约定,出卖人、买受人有关该项目的承诺均以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出卖人、买受人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或提供的信息,都不能作为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出卖人有关该项目的一切承诺的依据。出卖人的宣传资料、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作另行通知。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及附件明确约定了售楼广告作为要约邀请,不是合同的一部分,遂判决尹某等人败诉。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需指出的是,就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法律关系而言,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双方当事人就广告问题没有做出约定,自应适用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本案的事实是,开发商在发布的资料中已明确指出该广告为要约邀请,且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的附件中已经做出约定,明确广告不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的依据。因此本案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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