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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公司前员工索要加班费20余万 缺证据败诉

2013年12月28日 10:30
来源:荆楚网-楚天金报 作者:方历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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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前员工状告老东家索要加班费等20余万
           两审败诉均不服律师建议找足证据

原武汉惠尔康扬子江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公司”)奶站站长关女士,以拖欠休息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等为由,将自己的老东家告上法庭,索要20余万元。但因缺乏证据,法院并未支持关女士的诉讼请求。

关女士家住汉口,2006年2月入职扬子江公司。2011年7月1日,扬子江公司停产整改,一个月后,该公司与关女士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关女士表示,公司承诺支付部分加班工资等补偿,但她前往索要时遭到拒绝。去年12月,关女士将扬子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扬子江公司支付2006年2月至2011年8月期间拖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等共计20余万元。

对于关女士的说法,扬子江公司并不认同。扬子江公司表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办理确认、审批手续,因此,关女士不存在加班。此外,公司规定年休假当年不休的次年一律作废,2010年未休年假工资与公司规定相冲突。

江岸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等,关女士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相应部分加班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时就已协商一致,对于关女士主张的未休年假加班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近日,武汉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记者了解到,关女士不服判决,日前已到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

律师点评

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灿江:

劳动者在加班时,需要保留足够的证据,才能得以维权。除了加班申请外,目前很多单位打卡上班,可以通过打卡记录或者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加班,这样才便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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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分三种情形规定加班费比例:(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3倍日工资收入。

 
[责任编辑:魏玮] 标签:公司 证据 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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